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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
2015-9-21 |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县农机局: 1.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农委、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5.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公开工作。在东丰县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及时公布补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投诉处理、上年度县级补贴实施公告发布情况抽查情况、上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的检查情况。 (二)乡镇农机站: 1.做好政策宣传,明确告知补贴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补贴流程。 2.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结算前对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及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对本乡镇补贴机具在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逐台核实。 4.做好本乡镇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三)产销企业职责: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永久性铭牌,公开其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经销)企业、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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