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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事宜的函
2015-3-23

吉农机字[2015]6






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明确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农机产〔201519号)文件精神,部级和省级补贴产品归档工作分工明确。原则上属于通用类61个品目的产品我省不再归档,农业部农机化司归档公示后,我省按要求分批次加入我省补贴目录。


近日,农业部农机化司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印发了《关于开展部级农机补贴产品第二批归档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产品未分档的生产企业请按通知要求尽快申报。对已列入我省补贴范围但不在农业部通用类61个品目范围内的水稻摆秧机、风送式喷雾机、压块机、颗粒饲料压制机4个品目按《关于报送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的通知》要求内容由我省进行归档。





附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关于开展部级农机补贴产品第二批归档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3 22



附件:


关于开展部级农机补贴产品第二批归档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根据2015318司站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将开展2015年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批归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543日前,生产企业完成网上归档信息填报和书面证明材料材料寄送。


(二)专家审议。2015416日前,组织专家组进行归档。


(三)公示。2015430日前,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第二批)》进行公示。


(四)发布。整理公示结果,并按规定发布《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第二批)》。


二、产品资质


(一)申报归档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归档的产品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15331(含)以后。


(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四)根据2015318司站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在全国范围内,被农业部明确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被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今年仍可申报并予归档,各省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该产品补贴资格。


三、产品品目种类


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部署,我站负责对11大类28小类61个品目范围内的且属《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农办机[2015]5号)档次范围的所有获得部证或省证的产品进行归档,具体品目见附件1


四、企业申报方式


为规范归档信息填报,提高效率,企业申报归档既要进行网上填报,也要进行书面申报。


(一)申报时间。2015320-4月3,生产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寄送。


(二)网上填报。生产企业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进行归档信息填报,并上传推广鉴定证书、国家强制管理的管理证书和农机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的扫描件电子版。


(三)书面申报。生产企业应将书面申报材料寄送至我站质量监督处。书面申报材料按产品大类分别按书面申报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书面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归档信息表(网上打印);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 每个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 每个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 国家实施强制管理产品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五、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关于归档信息填报。生产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归档信息表,信息表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一致,纸质归档信息表应由网上申报系统生成打印。


(二)关于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包含产品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所填参数要与所提交的相应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相一致,如果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没有归档必需的结构参数和技术参数,可提供由原鉴定机构根据原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材料出具的相应参数证明材料,原鉴定机构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积极配合、据实提供;产品品目应按照原鉴定机构公布的有效期内的推广鉴定证书信息中的产品品目填报。


(三)关于归档证明材料。企业填报的产品信息和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归档信息表应与归档信息系统中的一致,提供复印件材料应与原件一致,由于产品信息和材料不实或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四)关于61个品目范围内全国通用类机具分档未覆盖的产品归档问题。近日,部分企业询问属61个品目但未在《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中档次范围的产品是否能由我站归档,经请示农机化司,现予答复:39《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明确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农机产〔201519号)规定各省原则上不对61个品目范围内的获证产品进行归档,是指属61个品目范围且在《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有相应档次的产品由我站统一归档;属61个品目范围但在《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中尚无对应档次的产品,由各省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予以补贴,如果补贴,可自行组织对其进行分类分档(须报农机化司备案)和归档。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和各省工作量,属61个品目范围但在《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中尚无对应档次的产品,企业仍须向我站报送归档材料,我站按品目汇总后作为未分档产品,将其有关参数随第二批归档产品信息一并发各省,供各省分档和归档时参考使用。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收件人:质量监督处,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030010-59199028)。


附件:2015年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第二次归档品目种类(请登录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查询)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5319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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