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东丰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
2014-6-13 |
(一)购机者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农机生产合作组织须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农户直补折“一卡通”(农机生产合作组织为银行开户证明)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购机者为个人的,其身份证必须与其所持有的农户直补折相符;购机者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其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与其银行开户名称相符),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共同核实其身份和资格,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者,由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填写《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身份、资格确认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购机者持本人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从事农机生产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直补卡”银行开户账号和《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身份、资格确认表》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由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购机者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购买机具,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此表格需一式四份,用于机具核实,农机、财政各一份,用于申请结算,农机、财政各一份)和购机全额发票。 (四)购机者购机后一周内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四份)、购机全额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和所购机具必须由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并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中填写核实意见。
(五)经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后,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六)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
|
|
|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